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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采购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单一来源公告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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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

项目名称: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1)组织完成2024年北京地区硕士学位抽检论文的通讯评议工作,形成详实的评议基础数据和高质量的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评议结果报告及年度报告。(2)2024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对象为北京市提供的抽检硕士学位论文6408篇。(3)每篇学位论文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议,其中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聘请2位专家进行复评。(4)通讯评议及复评后,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5)聘请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北京地区的专家不参加通讯评议。(6)要求供应商根据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方案在系统落实部署;在以往论文评议项目所使用的标准基础上,针对北京地区高校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的实际要求,设置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价标准;组织专人,按分组遴选专家,确定评议专家名单,组织实施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专家通讯评议,抽检工作完成后向采购人提供专家评结果、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年度报告及改进建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895.350557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实施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市每年组织对北京地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论文抽检工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成立于200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教育部学位中心作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单位评估部门负责人,专门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评估等工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为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承担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审监测工作,并根据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评估、评审服务工作;承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全国统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承担我国学位与国外学位、我国内地学位与港澳台地区学位的对等研究以及相互承认学位协议有关咨询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签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互认的合作协议;承担学位证书的认证评价、鉴定和咨询工作;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办《中国研究生》杂志;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研发创建了多个关于学科评估、学位论文评审等工作平台,特别是论文评审平台至今已安全运行10余年,成功完成了历年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全国学科评估等政府委托的重要评估项目。同时,教育部学位中心已与天津、湖北、陕西、辽宁等20余个省市在抽检和评优项目上建立合作关系,创新开展省级学位论文质量评估服务,为省市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提供依据,对各省市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起到了促进作用,受到合作省市的一致好评。为高标准实施我市抽检论文通讯评议,确保通讯评议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通讯评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应依据上述规定,以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的形式,继续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抽检论文通讯评议工作。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8层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4月24日至 2024年04月2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提出异议的方式: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北京市财政局有关部门。2.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陈惠英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32号

联系电话:13681368074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采购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

联系电话:010-55592405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00529872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1)附件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